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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56.戴松灵等31名代表(第147号议案)提出,现行电力法对电力行政管理职责规范不到位,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不明确,未明确电力发展规划的法律效力,对电力用户的利益保护不够充分,建议尽快修改电力法。杨兴平等33名代表(第228号议案)提出,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因触电事故人身损害引发民事赔偿纠纷的判决结果出现较大差异,其根本原因是民事通则、电力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相互抵触,造成法律适用困难,建议对电力法六十条进行修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议案提出的电力法修改的理念和原则表示赞同,将在电力法修订工作中进一步研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统一了触电人身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标准和要求,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将在电力法修订中研究采纳。由于电力法修改涉及多方面内容与关系,目前仍在研究推进中。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建议进一步研究上述问题,加快电力法的修改工作。

  57.武汛等30名代表、苏学云等31名代表(第150号、第204号议案)提出,铁路法有关内容已不适应新时期铁路运输、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建议修改铁路法。铁道部认为,铁路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不少内容已不适应新的形势,有必要进行全面修改。由于铁路法修改涉及到铁路管理体制改革乃至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这些问题仍在进一步研究中,目前启动立法程序时机不太成熟。该部将继续深入推进铁路改革,积极组织铁路法修改的研究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快行政法规、规章的立法进程,满足新形势下对加强铁路法制建设的需要。财经委员会同意铁道部意见,并建议其会同有关部门加快体制改革步伐,加强铁路法修改的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尽早启动铁路法修订工作。

  58.庄先等30名代表(第163号议案)提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建议制定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进行规范,明确政府监管的职责和权限,规定经营者和公共服务对象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特许经营者的行为、服务质量、服务价格等作出明确界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目前国内各大城市采取的基础设施管理方式各不相同,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尚处在改革探索阶段,尚未形成规范成熟的管理规则。另外,城市基础设施包含种类较多,规范方式也不完全一致。因此,目前进行专门立法条件尚不具备,拟针对不同项目的投资建设与管理制定相关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启动立法。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建议该部深入推进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并针对有关项目建设经营先制定法规规章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待积累实践经验后再考虑是否制定专门法律。

  59.胡平西等30名代表(第188号)建议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类型、法律地位等作出规定。财经委员会认为,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开放和金融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金融业综合经营快速发展,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不断涌现,但由于目前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对其监管与规范都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对其缺乏整体监管,部分公司游离于监管之外等,此外还有内部控制不严,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不适应等问题,迫切需要加强立法,研究借鉴国外经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经营管理、金融监管等问题予以规范,防范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风险传递,促进企业经营,保障金融安全。财经委员会与有关方面正在就金融控股公司立法进行前期论证,拟在此基础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60.任正隆等30名代表(第227号议案)提出,为进一步执行“广税基,低税率,合理税赋,诚信纳税”的原则,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降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财政部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逐步完善,但仍存在分类课征模式、税率结构复杂、税基偏窄等问题。该部拟继续深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进一步规范和拓宽税基,合理调整税收级距和税率,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水平,在此基础上再考虑修改法律。财经委员会建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问题,尽早启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工作。

  61.朱守琛等39名代表(第317号议案)提出,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措施,但其条文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没有系统规范中小企业设立、破产、权利、义务、生产经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建议全面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开创了中小企业工作的新局面。针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目前应着重健全配套法规、加强政策指导、完善服务体系,真正将法律规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62.袁敬华等30名代表(第340号议案)提出,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都有关于集体所有制和集体所有权的规定,但这一制度中的产权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在有些地方已名存实亡,制约了集体经济的发展,导致产权不清、个人垄断、资产流失等问题,建议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法,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决策程序、收益分配、解散清算等问题。财经委员会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按所有制性质划分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立法上对经济组织的分类标准也相应从原来的按所有制划分转变为按投资方式与责任形式划分,从而形成了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形式。议案所提某些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不清、政企不分等问题,可依现行法律改制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组织,即可解决相关问题。对于是否需要就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单独立法,还需作进一步调研论证。

  63.杨绵绵等30名代表(第344号议案)提出,目前电子提单应用中存在的不足,除技术问题外,还有法律上的缺失,主要是对电子提单的书面形式及签名的法律效力、法律地位、流通转让、质押的合法性、密码的安全性及信息的确认等方面存在问题,建议制定电子提单法,就上述问题作出规定。交通运输部认为,目前电子提单本身技术与制度上的障碍未得到有效解决,国际上不存在普遍承认的多边法律机制,构建电子提单法律制度的时机尚不成熟,现阶段的工作重点是要对电子提单的运用技术和制度进行广泛深入研究,待时机成熟时,再开展相关立法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交通运输部的意见,建议进一步研究这些问题,并关注国际相关立法,待条件成熟即启动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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