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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赵湘平等30名代表、朱勇等30名代表、黄美缘等30名代表、赖鞍山等30名代表(第125号、第206号、第251号、第254号议案)提出,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过程中,劳动关系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现行劳动法比较原则、操作性差,需要修改完善,建议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加大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劳动法出台时,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劳动保障制度改革尚处于摸索试点中,有关劳动合同、促进就业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针对劳动法适用中的有关问题,分别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另外《企业工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研起草也在积极考虑中。拟在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统盘考虑劳动法的修改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意见,建议抓紧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研究修改劳动法问题。

  21.姜健等31名代表、钟启权等32名代表(第129号、第263号议案)提出,现行价格法调整范围较为狭窄、规定过于原则、法律责任较轻,影响到各地政府的价格管理和调控,建议根据价格工作实践进行修改完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价格法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与经济发展不适应的地方,需要修改完善。该委拟在出台《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反价格垄断规定》等配套办法的同时研究修改价格法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22.易昕等31名代表(第379号议案)提出,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反垄断法的实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部分规定与现实不符,建议进行修改。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迫切需要进行修改完善。该局自2003年开始该法的修订工作,已形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目前正在广泛征求意见,争取尽早提请审议。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建议抓紧法律修订工作,并在修改中充分吸收议案所提意见。

  要求制定的法律

  23.谭栖伟等32名代表、张秀娟等30名代表、王鹏杰等46名代表(第25号、第38号、第433号议案)提出,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但在发展中也产生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制定旅游法,明确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旅游业发展中的职责和管理权限、旅游资源开发与风景名胜保护的关系、旅游资源管理监督的方法与程序、规范旅游市场竞争秩序等。国家旅游局认为,近年来,我国出入境旅游人数大幅度增加,旅游纠纷日益频繁,其原因多是由于旅行社违规经营和恶性竞争,或者旅游者不合理维权等因素所致。现行旅游业法规、规章存在层次较低、相关规定不健全、操作性较差等问题,影响到整个旅游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加快出台旅游法。该局已多次组织拟出法律草案,但因认识分歧,迟迟难以列入日程。建议将该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旅游局的意见,建议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着手进行调研、起草工作,当草案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审议。

  24.姚莉等30名代表(第74号议案)提出,经贸全球化的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公开、公平、稳定和有效的航运管理机制,实现航运政策和管理体制的法制化,建议将航运法列入立法规划。交通运输部认为,航运法是交通运输法律制度中重要法律,该部已组织起草出航运法草案,对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及职责、水路运输经营人、传播与船员、水路运输市场调控、水路运输市场竞争规则等方面作了规定,目前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财经委员会建议交通运输部抓紧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后提请国务院审议。

  25.计承江等32名代表、安东等33名代表、于辉达等32名代表、金志国等31名代表(第95号、第234号、第307号、第343号议案)提出,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发展水平较低,信用缺失现象严重,不仅影响到市场交易活动,而且日益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障碍,建议完善诚信法律建设,制定信用管理法。财经委员会认为,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迫切需要加强征信方面的立法。财经委员会目前正组织社会诚信法律制度研究,拟在适当时机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并着手起草工作,在起草中研究吸收议案意见。

  26.戴仲川等30名代表、赵鹏等30名代表、尚金锁等30名代表(第162号、207号、319号议案)提出,由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殊性质,物权法对动产交易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不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抑制了行业发展。十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已组织起草出融资租赁法草案。草案对融资租赁交易的定义、特殊形式、租赁物范围、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风险承担、不可解约性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由于有关方面对是否制定专门的融资租赁法仍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目前仍在进一步沟通与研究论证。

  27.张红等32名代表、夏春亭等32名代表、吴自祥等31名代表(第187号、第365号、第454号议案)提出,我国在用特种设备数量增长迅速,特种设备恶性事故时有发生,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制度位次不高,导致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基础薄弱,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不能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处理主体不明确,建议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多次将特种设备安全法列入立法规划,该局根据规划已成立起草组着手起草工作,并已赴多地调查研究,拟出立法大纲,拟于近期加快工作进度,争取早日拟出草案。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组织调研起草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待草案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审议。

  28.黄鸣等35名代表(第350号议案)提出,我国信用体系已初步形成,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尽快制定个人破产法。财经委员会认为,个人破产是我国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保持清晰有效的财产关系和市场经济秩序,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财经委员会拟于近期着手草案的研究起草工作。一俟时机成熟,争取将该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审议。

  29.王利明等30名代表(第419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上商品种类和数量日益丰富,缺陷产品产生和存在的几率也越来越大,给人民生产生活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建议尽快制定消费品安全保障法,以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工商总局认为,我国目前有关消费品安全保障的法律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但由于近年来因消费品不安全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消费品出口受阻事件呈上升趋势,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影响我国消费品的市场竞争力,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消费品安全保障法是必要的。该局拟根据议案建议着手进行立法研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建议积极开展相关立法研究,尽快提出具体立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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