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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3.王宪榕等30名代表、徐景龙等31名代表、孙建国等30名代表、赖鞍山等30名代表、秦希燕等30名代表、王浩良等30名代表(第101号、第118号、第169号、第255号、第405号、第442号议案)提出,现行商标法一些条款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商标权保护的需要,建议进行修改。国家工商总局认为,我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商标法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客观要求。该局于2003年启动修改工作,已拟出修订草案,并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正在积极工作,争取早日完成草案起草任务。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建议继续抓紧修订草案起草工作,争取尽快提请审议。

  4.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115号议案)提出,预算法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对预算的编制、审批、调整、监督等规定不能适应客观要求,对预算外资金缺乏应有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缺乏加强人大审批监督的内容,已不适应现阶段深化预算改革和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需要,建议修改预算法。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44号议案)提出,当前公共财政运行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对财政支出项目缺乏科学严格的绩效评价体系,出现不少项目严重超预算、未能达到设计能力、投入运营后处于亏损局面的情况;同时,对于一些项目中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和决策失误造成的浪费、损失也难以及时揭露。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尽快制定公共财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认为,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加强预算审查监督,亟需修改和完善预算法。该委从2004年开始进行预算法修改的调查研究,于2006年拟出征求意见稿,目前预算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建议预算工委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抓紧协调法律修订中的不同意见,充分吸收议案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尽早提请常委会审议。

  5.徐景龙等31名代表、施作霖等30名代表、赖鞍山等30名代表、宋文新等32名代表(第119号、第252号、第253号、第352号议案)提出,广告法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需要,建议尽快修改。余的娜等30名代表(第292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公益广告事业存在资金投入不足,总体水平不高,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建议制定公益广告法,明确公益广告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以及资金来源等问题。国家工商总局认为,现行广告法在规范广告市场行为,维护广告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广告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广告业内部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广告活动主体、经营方式的日益多样,广告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形势,迫切需要修订广告法。该局于2004年成立了广告法修订工作小组,开展了一系列调查研究,并已着手起草广告法修订稿。同时,就公益广告立法进行了调研,拟在制定或修改广告法及配套法规时,逐步建立一套包括组织结构、运作模式、资金保障、法规建设等促进公益广告健康发展机制。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家工商总局抓紧广告法修订工作,尽早形成修订草案提请审议,在修改中充分采纳议案所提建议。

  6.汪康等31名代表、袁敬华等30名代表、刘玲等38名代表、倪乐等35名代表(第143号、第349号、第382号、第453号议案)提出,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问题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影响到基层税务机关的日常征管,建议对该法进行修改。国家税务总局认为,税收征管法修改实施以来,对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如对有些违法行为未设置法律责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衔接等。目前该局已经着手开展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调研工作,拟在充分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修订草案。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抓紧修订草案起草工作,尽早提请审议,在起草中要充分研究吸收议案所提建议。

  要求制定的法律

  7.袁昌玉等31名代表、宗庆后等31名代表、朱思宜等32名代表(第26号、第168号、第265号议案)提出,我国现有关于社团组织的法规只注重社团组织的登记,缺乏对行业协会的设立、职能、组织机构等进行管理和规范的内容,影响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建议尽快制定行业协会法。财经委员会认为,商会和行业协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商会和行业协会不同程度存在着政会不分、职责不清、公信力不高、立法缺位等问题,确需立法加以规范。目前该法立法已列入立法规划,有关部门即将组织拟订草案。建议起草单位在立法中充分研究吸收议案所提建议。

  8.蔡奇等32名代表、杨伟程等30名代表、陈家宝等30名代表、郑功成等35名代表(第167号、第346号、第441号、第461号议案)建议制定住宅法或住房保障法,建立满足不同收入阶层住房需要的住房供给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实现“住有所居”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一项重要社会发展目标,经过多年探索,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政策框架,但总体上看,住房政策体系和保障体系还不健全,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相对不足问题比较突出。目前,该部正在抓紧研究起草《住房保障条例》,主要规定住房保障原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保障方式、保障对象和标准、住房和资金来源等内容,拟在条例出台实施基础上再制定住房保障法。财经委员会认为,住房保障制度对于贯彻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社会各界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该法列入立法规划,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尽快出台条例,或直接研究拟定住房保障法,争取早日提请审议。

  9.郑杰等30名代表、文会国等30名代表(第189号、第280号议案)提出,随着电信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电信体制改革的逐步到位,电信立法已经刻不容缓。但多年来,电信法一直处于酝酿和讨论之中,迟迟没有颁布实施,制约和影响了我国电信业的良性发展,建议尽快颁布实施电信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巩固电信业发展改革成果,促进电信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壮大,迫切需要制定电信法。该法已多次列入立法规划,原信息产业部已于2004年7月向国务院上报电信法送审稿,目前正在修改完善。财经委员会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有关部门加快电信法起草进度,早日提请审议。

  10.朱玉辰等30名代表(第190号议案)提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缺乏对期货市场基本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的规范,缺少对期货市场发展亟需的制度规范,建议制定期货法。财经委员会认为,近几年来,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对我国实体经济与企业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期货与远期现货交易的区别、金融期货的具体规范等,迫切需要加快制定期货交易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将期货交易法列入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会同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已起草出草案,并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因草案规范的金融期货业务尚未出台,拟在其出台并实施取得经验后,据以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53件议案提出的22个立法项目需要立法,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审议

  要求修改的法律

  11.黄有根等30名代表、刘卫星等31名代表、赵鹏等30名代表、金颖颖等30名代表(第2号、第27号、第293号、第309号议案)提出,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的部分条款与证券市场和基金业的现状不相适应,不利于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建议进行必要修改。如降低主要股东准入门槛,取消基金资产不得投资托管人及其有控股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债券的规定,赋予基金管理人更大投资决策空间等。中国证监会认为,2004年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于规范基金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基金业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法律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基金监管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应尽快加以修改。财经委员会同意中国证监会意见,建议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该法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修改稿,待草案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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