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任玉奇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司法救助法的议案1件(第409号)。议案提出,现行司法救助法律体系不完善,救助范围存在“盲区”,不能满足弱势群体的司法需求。建议制定司法救助法,统一工作内容及标准、拓宽案件范围、统一经费来源、规范工作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多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出台内部规定和指导意见,不断完善和落实司法救助制度。代表议案反映实践中存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问题亟需得到妥善解决。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对建立和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中央有关部门正在重点研究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议”。我委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总结各地经验做法,研究救济范围和标准,完善相关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有关立法问题。
26.周光权、徐景龙等6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的议案2件(第29、112号)。议案提出,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职务犯罪显著增加,原有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建议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健全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机制,消除权力腐败,保持执政廉洁。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检察机关作为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部门,近年来积极开展和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调研、论证以及草案起草工作,大力推进地方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化建设进程。建议采纳代表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调研和论证。
预防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权利等犯罪行为是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的一项工作,采取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加强组织建设、完善相关法律等多种措施加强这方面工作,现已形成了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办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此类犯罪分子,党的组织和纪律检查部门,政府的行政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积极配合,比较完整的预防工作机制。在立法方面,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都有防止和纠正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规定,
刑法、
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这类犯罪主体、犯罪构成、案件管辖等问题也都有明确规定。预防职务犯罪关键是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能,加强宣传教育,健全监督机制,职能部门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公职人员严格遵守制度、执行法律。由于犯罪预防涉及的范围很广,是否需要制定单项法律以及如何调整与现行法律之间的关系等,需要继续研究论证。
27.杨伟程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举报人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335号)。议案提出,现有关于举报人权益保障的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及规定中,存在规定比较抽象原则、保护措施无力、保护适用范围狭小等问题,需要制定举报人保护法,明确举报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建立安全的举报受理机制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正在修改的举报工作规定着重增加了保护举报人的内容,为切实做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工作提供了保障。
检举、控告违法犯罪行为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
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我国现行的
行政监察法、
行政许可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刑事诉讼法等十多部法律中,都有保护公民举报的规定,
刑法第
254条还规定了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的刑事责任。当前加强举报工作首先应将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好,受理举报的部门处理举报要规范工作程序,严格依法办事。我国已加入《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部门也在继续完善举报方面的制度规范,这些都为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提供了保障。是否需要集合各法律的相关规定单独立法,可在总结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
28.薛少仙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的议案1件(第63号)。议案提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认识及综治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综治工作没有统一法律,影响了综治工作的推进和发展。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需要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综合治理手段。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决定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共同努力。我委将继续关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健康深入开展。
29.杨蓉娅、秦希燕等65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见义勇为法的议案2件(第289、411号)。议案提出,应尽快制定见义勇为法,对见义勇为勇士的行为进行确认,对其遭受的损害进行救济,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见义勇为行为属于道德规范,是否要用法律来规范,特别是对“见义不为”行为是否要追究法律责任,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作进一步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给予奖励和保护。一些地方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和政策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奖励和保护。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此作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