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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四、加强对并购重组工作的管理。并购重组工作要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为指导,做好前期准备和全过程跟踪工作,搞好尽职调查,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法律、财务、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咨询、评价,禁止不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方向、超出自身投资能力、投资回报率低的并购重组项目。要统筹安排并购后新企业的战略调整、管理体制建设、业务流程再造、资源合理配置及企业文化融合等工作。适时开展并购重组项目后评价工作。
  五、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协调和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要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资委确认并公布的企业主业。企业境外投资要遵循必要的优先原则,后进入的企业应主动与先进入的企业沟通和协调,鼓励企业之间通过股份制方式开展业务合作。通过相应渠道争取到境外开发项目,缺乏开发优势和经验的企业,应主动寻求有经验、有实力和有优势的企业合作,共同开发。对在境外投资开发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国家形象的,国资委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严格遵守重大投资活动报告制度。企业要认真执行《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企业主业投资项目应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国资委备案;非主业投资项目须经国资委核准。对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在报送的同时,应抄送国资委。境外投资项目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抄送国资委,签署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前应正式报国资委(包括子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严格控制高风险领域投资活动,禁止企业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投资金融、证券、房地产、保险业等项目。
  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通知》和本通知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投资进行专门研究,采取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投资管理制度,严格重大投资项目管理的流程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加强投资管理,有效规避投资风险。国资委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将中央企业投资活动纳入监督和考核的范畴,对违反有关投资规定的行为,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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