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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9]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报刊管理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

  为保障新闻采访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新闻记者和新闻证件的管理,做好监督和服务工作,按照新闻记者证每五年换发一次的规定,决定从2009年2月25日起统一换发全国新闻机构的记者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范围
  1.新闻记者证的换发范围是新闻机构中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闻纪律,遵守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2)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3)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或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4)已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
  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新闻类报社、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及其它相关单位。其中,新闻性报纸、期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广播、电视新闻机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认定。
  “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指新闻采编人员与所属新闻机构签有合法劳动聘用合同。
  2.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1)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广告、发行、经营、技术等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2)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机构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提供稿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人员;(3)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4)非新闻性报纸、期刊以及无新闻采访业务的其他期刊工作人员;(5)在新闻采编活动中因违法违纪受过严重处罚的人员以及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

  二、审核和发放
  1.新闻记者证审核换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严格把关的原则。
  2.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机构换发新闻记者证的统一管理和解释工作,并具体负责核发中央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核发本行政区域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
  3.各新闻机构负责统一收回旧版新闻记者证,并分别交由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总署统一销毁,同时按照新闻记者证发放条件对其新闻采编人员进行严格审核,统一申领新闻记者证。
  4.中央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后,向新闻出版总署申报并领取新闻记者证。
  5.省和省以下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后,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申报、领取记者证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地(市、州、盟)设有独立建制新闻出版局的,所属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须经地(市、州、盟)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省级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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