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08〕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的会计核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8]33号)、《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7]28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8号)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对新农合补助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县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
(一)市、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新农合补助资金,根据本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会计转来的加盖印章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收款凭证复印件记账,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与上级往来
年度终了,根据相应的预算文件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与上级往来
贷:补助收入
(二)市、县级财政部门将本级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从国库拨入特设专户,根据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转来的付款凭证回单和特设专户代理银行转来的收款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国库存款
(三)市、县级财政部门将本级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本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根据特设专户代理银行转来的付款凭证回单记账,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四)市级财政部门将本级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县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市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特设专户代理银行转来的付款凭证回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