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 120
| 72
|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 140
|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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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 100
| 60
|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
| 100
| 60
|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
| 100
| 60
|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定无误后,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2009年1月9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表: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