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新和完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一是发挥检察机关的体制优势,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法院裁判明显错误或者审判活动严重违法的,指令下级检察院依法监督纠正。二是探索实行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对一些认为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和谐司法。三是建立与人民法院的协调机制。加强“两院”之间多层次的沟通联系,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对一些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刑和缓刑比例过高等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提出意见。争取人民法院的理解和支持,督促落实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意见,磋商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办理抗诉案件调卷难等问题。
(四)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公诉等业务部门检察人员的岗位培训,保证每年脱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5天。充分发挥各级检察培训机构的作用,开展集中培训和网络教育,聘请法学专家、检察业务骨干和法官、律师授课。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组织开展庭审观摩、案例研讨、业务竞赛、与律师抗辩比赛等多种形式的训练。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了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各地检察机关也通过评选优秀公诉人等活动,培养了一批有扎实业务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善于办理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优秀人才,带动了队伍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
(五)自觉接受监督和制约。强化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把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置于人大、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积极配合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的
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全面客观汇报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等工作情况,认真落实执法检查报告的要求。坚持抗诉案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和评议抗诉等案件的出庭情况,听取对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推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和不抗诉案件答疑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制约,对驳回抗诉等案件定期组织复查,注重从自身查找原因、总结教训,促进法律监督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几年来,检察机关在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积极进展,也存在一些不足和困难:一是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职能发挥还不够充分,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相比还有差距。一些检察机关监督意识和能力不强,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现象。有的缺乏敢于碰硬的勇气,怕影响与法院的关系,怕抗诉后得不到改判;有的不善于发现问题和提出监督意见,抗诉质量不高,监督效果不好;有的只抓指控犯罪,重配合轻监督,导致一些错案和违法问题没有得到依法监督纠正;对简易程序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还比较薄弱。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适应履行监督职责的需要,监督水平有待提高,执法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二是关于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范围、程序和措施的立法还不够完备,一些法律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如法律规定的监督措施主要是抗诉和纠正违法意见,手段较少,效力有限,还不能适应实践中履行监督职责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和监督程序,实践中执行机关普遍采取集中呈报的方式,法院难以逐案审理,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面临实际困难;由于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较短,一些法院采取向其他环节“借期限”等办法避免超审限,检察机关难以监督;对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死刑复核等审判活动如何监督,现行法律尚无具体规定。三是一些地方检察院批捕、起诉等办案任务繁重,办案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问题突出,制约了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省级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现有的办案力量,还不能满足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需要。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紧紧依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和协调,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