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抗诉标准,注重监督质量和效果。坚持把办案质量作为生命线,从关键环节入手严格把关。严把抗诉条件关,要求抗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判确有错误,确有抗诉必要;对虽然量刑偏轻但属于初犯、过失犯、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一般不予抗诉,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把抗诉审查关,要求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疑难复杂案件提出抗诉前要向上一级检察院汇报,必要时邀请专家论证;对下级检察院提出抗诉不当的,依法撤回抗诉。严把出庭支持抗诉关,认真制作抗诉文书、准备出庭预案,力求以准确、合法、合理的抗诉理由赢得法院认同。几年来,刑事抗诉质量不断提高,2007年撤回抗诉率比2003年下降8个百分点,法院采纳抗诉意见率上升10个百分点。
(二)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依法纠正程序违法的问题。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各级检察机关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依法监督纠正审判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共提出纠正意见31097件次,人民法院已纠正26705件次,纠正率从2003年的40%上升至2007年的76%。
加强对庭审中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对法庭审理中的违法行为,认为不及时纠正可能会影响公正审判的,依法建议休庭;对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依法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明确规定检察人员出席法庭时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2003年以来,共派员出席第一审法庭2001670次、第二审法庭36977次、再审法庭1116次。
加强对审判活动中侵权行为的监督。认真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
宪法原则,依法维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对未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未通知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法庭,影响其依法在法庭上陈述意见的;裁判文书未按规定时限送达,影响被告人在法定时限内提起上诉的;以及未依法告知权利义务等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加强对审判环节超期羁押的监督。2003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开展了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工作,共监督纠正超期羁押25181人,其中审判环节超期羁押13057人,一批历史遗留的久拖不决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下发《
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建立了羁押期限预警提示、提前告知、责任追究等制度,初步形成了纠防超期羁押长效机制。几年来,检察机关坚持把落实这一机制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向社会公布超期羁押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推行与看守所信息网络系统互联互通,对超期羁押情况定期通报,对超期羁押线索逐件督办,坚决遏制超期羁押问题反弹。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审判环节新发生的超期羁押大幅度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