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
--2008年10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曹建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次常委会的安排,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依法履行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
根据
刑事诉讼法和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要求,围绕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在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依法纠正裁判不公的问题。裁判公正是司法公正最重要的体现。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把监督刑事裁判放在重要位置,注重运用抗诉手段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防止冤及无辜、放纵犯罪、罚不当罪。2003年1月至2008年8月,共对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7104件;检察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审结案件8948件,其中改判3833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812件。
加大审查力度,及时发现错误裁判。加强对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的审查工作,实行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工作制度,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提出抗诉。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抗诉的,检察机关依法受理、认真审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时限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及时答复。2003年以来提出抗诉的案件中,采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抗诉请求1711件。
突出监督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坚持把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以及因徇私枉法和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案件作为监督重点。对重大、复杂抗诉案件,要求检察长、副检察长带头办理,上级检察院实行挂牌督办。一些地方设立办理抗诉案件的专门机构或者办案组,推动抗诉工作深入开展。在提出抗诉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从原判无罪改判为有罪的547人,从有罪改判为无罪的70人,改变原判刑罚的425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