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刑事简易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时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是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1.财产刑:是刑罚种类中罚金和没收财产的统称,可起到给基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人以惩罚,剥夺他们犯罪资本的作用。人民法院严格依法适用财产刑,注重发挥财产刑应有的作用,财产刑适用比例普遍较高。但由于财产刑执行相关配套措施缺失、执行方式单一、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等多种原因,财产刑执行难,执结率低,空判现象普遍存在,需要采取措施进一步解决。
12.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根据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特点,建立专门的少年法庭,适用特殊的审理方式,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注重与家长、学校、街道密切配合,尽可能多地适用非监禁刑,做好延伸帮教工作,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13.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是指为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在现有刑事诉讼法律框架内,对某些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供述的前提下,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并对作有罪供述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从而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审理方式。
14.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依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制度。该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司法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民主性,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按照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可参与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是其所参加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15.非监禁刑:通常是指不在监狱等禁闭场所执行的不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及执行方式的总称,包括管制、单处附加刑、缓刑。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对防止犯罪人的交叉感染,促进犯罪人早日回归社会,降低刑罚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有积极作用。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非监禁刑,适用率逐年提高,发挥了非监禁刑应有的作用。据抽样统计,2007年非监禁刑再犯率为1.32%,比监禁刑再犯率低7.67个百分点。
16.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人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构,在机关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的刑罚执行活动。与监狱矫正相对应,是保障非监禁刑执行效果的配套机制。范围主要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有利于改进非监禁刑的教育改造效果,预防重新犯罪,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