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是指在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不能依法从被告人及其他责任人处获得实际经济赔偿而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下,由国家提供适当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暂时的生活或医疗方面困难的制度。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和试行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山东、江苏、浙江等十四个省市的部分法院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仅江苏一省五年来就救助刑事被害人374人次,救助总金额达649.4234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和支持地方法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积极配合中政委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议”,推动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建设。
6.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各类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都作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被告人权利和防止超期羁押。人民法院深入开展清理超审限刑事案件活动,及时纠正存在的超审限刑事案件,并通过建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监督机制,依法明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推行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等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年审结刑事案件中超审限的比例由2003年的1.3%下降至2007年的0.15%。
7.死刑案件核准:是指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和裁定,依照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审查核准的制度,旨在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统一适用死刑的标准,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
8.审判监督程序:又叫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法定主体依照法定条件提起,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诉讼程序。分为基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引起的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引起的再审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引起的再审程序。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在于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五年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质量有所提高,刑事再审案件的收案数由2003年的3633件下降至2007年的2831件。
9.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一项法律监督权。根据法律规定,抗诉分为两类:一类是按照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一类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报告中抗诉案件数字不一致,主要是因为:(1)报告口径不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的是提出的抗诉案件数量,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的是审结的抗诉案件数量。部分案件因检察院撤回抗诉或人民法院尚未审结而存在数字上的差异。(2)统计范围不同。有些案件检察院在法院决定再审前撤回了抗诉;有些案件法院正在二审或再审审理中,尚未计入审结数;有些案件法院在检察院提出抗诉时已经根据案件当事人的申诉决定再审,不作为抗诉案件统计,但检察院已经作了抗诉审查工作,已作为抗诉案件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