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各项制度,确保审判活动合法公正。严格遵循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体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切实落实陪审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三年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刑事案件55万件次,年均递增29.09%,促进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切实落实审判公开,所有一审案件依法开庭审理,逐步扩大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范围,推进再审案件开庭审理,自2006年下半年起,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依法开庭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外,开庭审理一律公开进行,增强审判活动透明度。切实落实辩护制度,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依法行使会见被告人、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的权利,累计为32万余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同比上升2.3倍,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切实落实被害人参与诉讼,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着力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自诉案件矛盾化解工作,调解、撤诉结案占此类案件63.96%,实现案结事了。14个省市地方法院在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下,对无法得到赔偿的被害人给予救助,缓解被害人的生活困难,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切实落实证据制度,规范庭审举证、质证,推进关键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标准,准确查明事实,依法定罪量刑,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1万4千余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切实落实案件审理期限制度,强化审限管理,建立超审限预警、催办、督办等机制,实现防止超审限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当庭宣判率和审限内结案率年平均达到25.43%和99.56%,2007年比2003年分别上升5.31个百分点和1.21个百分点。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改变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自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三)加强审判指导监督,促进办案质量效率提高和法律政策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应用刑事法律问题,认真听取立法机关意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出台司法解释33件、制定规范性司法文件34件,指导统一、规范适用法律。通过组织调查研究、交流审判经验、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措施,加强刑事审判业务指导,促进刑事审判公正高效开展。严格规范请示制度,除法律适用问题外,认定事实和定罪量刑问题一律不得请示上级法院。加强审级监督和审判监督,共审结刑事二审案件47万余件,对其中认定事实不清、定罪量刑不当的9万余件,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同比下降2.4个百分点;重视涉法涉诉信访,认真查办历年来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6万余件,同比上升22.45%,对其中确有错误的8282件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维护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