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远洋渔船检验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渔检(船)[2009]8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近两年来,远洋渔船检验计划管理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有效提高了远洋渔船检验工作效率,尤其是2008年远洋渔船受检率达到92.9%,有效解决了在境外检验工作中不及时、不到位等企业反响强烈的问题;同时,计划管理还强化了检验预报、检验超期催检和有效督查等检验管理功能,不仅使各单位能够把握全局,统筹安排本辖区年度远洋渔船检验工作,而且使远洋渔业企业能够准确掌握所属渔船的检验情况,及时做出船舶修理检验安排,对保障远洋渔船安全生产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继续深入推进远洋渔船检验计划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检验管理水平,促进远洋渔船检验工作效率和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的提升,我局在总结2008年计划管理工作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经与各有关检验机构及远洋渔业企业充分沟通,制定了《2009年度远洋渔船检验工作计划》。该计划包括4个部分:第一部分《境内检验计划》,第二部分《境外检验计划》,第三部分《2008年未检船舶名录》,第四部分《未报计划船舶名录》。其中,第一部分及第四部分详见附件;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的内容已在《
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境外检验工作的通知》(国渔检(船)[2009]2号)中印发,不再赘述。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远洋渔船检验计划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本辖区远洋渔船检验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增强行政责任和安全责任风险意识,切实提高一线验船师的履责能力和工作责任感;各单位分管领导和主任验船师应根据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抓好远洋渔船检验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加强对现场验船师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严格审查现场检验结论,不放行任何一艘检验不合格的渔船。
二、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在渔船检验工作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结合检验管理要求,深入开展远洋渔船检验与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尤其对集体和民营企业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其充分认识到企业负责人不仅承担生产管理职责,而且更要承担安全管理职责;应督促企业加大对船舶修理资金的必要投入,做到与检验要求有关的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到位,与检验要求有关的船舶修理项目必须到位,不能由于资金投入不足而影响到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在境外检验工作中,应督促企业提前对所属船舶进行全面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