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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动态监控系统应能够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动态性的测算和报告,每日形成相关报表。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设定的分级预警标准在动态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应的风险监控阀值,通过系统的预警触发装置自动显示风险控制指标的变化。
  风险监控阀值是指设置在动态监控系统中用于控制某种风险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监管指标。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动态监控系统自动采集财务数据、交易清算数据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对不能由系统自动采集的或由于不可预料情况导致自动采集失败的数据,应安排专人负责手工数据的及时准确录入,并保留录入数据来源的原始资料。
  通过动态监控系统自动采集数据的,证券公司应对动态监控系统所采集的来自交易系统、法人清算系统、财务系统等不同数据源的同一信息的数据或有勾稽关系的数据进行逻辑校验,判断动态监控数据的真实性,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 动态监控系统应设置并开启系统留痕功能,确保动态监控日志的完备性,对所有重大修改完整记录,包括手工数据的录入等,应具有系统备份功能。
  第二十条 动态监控系统显示数据时应统一拟定为:T日数据,T+1日完成填报,并能够动态显示和实时监控(T为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动态监控系统的权限和密码管理,用户权限的设置、变动以及密码的修改应有严格的控制措施并保留完整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通过动态监控系统跟踪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达标状况,及时掌握业务变动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风险控制指标达到公司规定的分级预警标准后立即进行核实,及时处理。如果风险控制指标达到监管部门的预警标准或不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标准,应依据监管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及利润分配前,应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全面评估,并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各项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满足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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