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9]25号)
各证券公司:
为贯彻落实《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机制,加强风险监控,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前提下开展各项业务,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以下称《指引》),现发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各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技术系统不尽相同,《指引》未对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以下称动态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模式做统一规定,各证券公司应按《指引》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建立动态监控系统,健全相应的管理体系和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工作流程等,确保动态监控系统功能健全、运行有效,切实成为证券公司控制经营风险的得力助手。
二、《指引》发布前已建立动态监控系统的证券公司应对照《指引》评估本公司的动态监控系统,对未达到要求的事项进行整改。各证券公司应在《指引》施行半年内使动态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等达到相关要求。
三、我会将密切跟踪《指引》的施行情况,各证券公司在《指引》落实中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应及时向我会反馈。我会将在《指引》施行半年后组织检查落实情况。
联系人:薛贵
联系电话:010-66575839
E-mail:xuegui@sac.net.cn
附件:《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
二○○九年二月五日
附件: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机制,加强风险监控,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前提下开展各项业务,根据《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