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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云峰水电站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函

财政部关于云峰水电站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函
(财综函[2009]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明确征收云峰水电站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相关问题的函》(吉政文[2008]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以及解决水库移民其他遗留问题的政府性基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规定,凡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电站和水库均应缴纳库区基金。云峰水电站属于有发电收入的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按照财综[2007]26号文件规定缴纳库区基金。国家电网东北电网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对集安市因建中朝电站减少财政收入给予定额补贴的函》(财企函[2007]5号)规定,每年给予集安市的定额补贴1010.7万元,是对集安市因建中朝电站淹没良田造成其财政收入减少的定额补贴,此项补贴不属于库区基金范畴,不存在重复计提库区基金的问题。因此,国家电网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在继续执行财企函[2007]5号文件规定的同时,其所属云峰水电站还应按照财综[2007]26号文件和《财政部关于对吉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财综[2008]34号)的规定缴纳库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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