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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5号--关于发布<中国森林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5.1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资格的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准予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5.2获证组织应遵循认证机构关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5.3获证组织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或在宣传材料等传媒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表明其森林经营或产销监管链已经通过了认证;
  5.4获证组织应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5.5当有暂停、撤消或注销情况发生时,获证组织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宣传与广告。
  5.6认证证书的内容
  5.6.1森林经营认证证书的内容应包括:
  (1)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
  (2)认证范围;
  (3)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4)认证标志;
  (5)证书编号;
  (6)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7)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5.6.2产销监管链认证证书的内容应包括:
  (1)申请人名称、地址;
  (2)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3)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必要时);
  (4)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必要时);
  (5)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6)认证标志;
  (7)证书编号;
  (8)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9)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5.7、认证标志、式样、颜色、尺寸见附件1。
  6 认证后的信息通报
  6.1获证组织应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因改变相应的经营措施、管理模式、经营目标等可能影响其符合性的信息;
  6.2认证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信息通报工作。通报内容应准确、属实,并由认证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发、加盖认证机构公章。
  认证机构每3个月按本规则附件2《森林认证信息统计表》填报相关信息,并分别于每季度末上报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林业局。
  7 认证收费
  认证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收取认证费用。

  附件1:森林认证标志样式(略)

  附件2:
  森林认证信息统计表

序  号

 

 

 

 

获证组织名称

 

 

 

 

认证证书号

 

 

 

 

发证日期

 

 

 

 

证书状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联系地址

 

 

 

 

邮  编

 

 

 

 

注册资金(万元)

 

 

 

 

企业性质

 

 

 

 

企业所在地址

 

 

 

 

认证范围

 

 

 

 

从业人数

 

 

 

 

经营面积(公顷)

 

 

 

 

产量(立方米)

 

 

 

 

产值(万元)

 

 

 

 

声明:本机构确认上述信息及所附相关信息准确、属实!

 

填报人:             日期:              签发人:             日期:

 

       施09i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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