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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5号--关于发布<中国森林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6)获证组织对严重不符合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
  (7)获证组织有其他违反认证规则或规定的情况。
  4.3 认证的撤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认证证书:
  (1)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仍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
  (2)发生重大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3)年度审核时发现获证组织管理体系存在严重不符合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有效整改的;
  (4)在暂停期间,未能按要求采取适当措施整改的;
  (5)当出现获证组织违背与认证机构之间的协议而构成撤销认证资格的;
  (6)获证者的法律地位、资质不再符合认证注册条件的。
  4.4认证的注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认证证书:
  (1)获证组织申请注销的;
  (2)认证证书到期,获证组织不申请再认证的;
  (3)获证组织已破产的;
  (4)发生其它构成注销认证资格情况的。
  4.5认证的恢复
  4.5.1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原获证组织希望恢复认证证书的,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认证机构提出恢复认证证书的申请。认证机构在审核提交材料后,经验证整改措施符合要求并有效的,做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获证组织;不符合要求的,按4.3执行。
  4.5.2撤销、注销认证证书后,原获证组织希望重新取得认证证书的,应在12个月后提出申请,其他按初次认证程序执行。
  4.6认证的变更
  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变更后应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证书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
  当变更不涉及经营管理体系有效性时,认证机构在核实确认后,换发新认证证书;当变更涉及经营管理体系有效性时,认证机构应进行现场审核,根据现场审核的结果决定是否换发新认证证书。
  4.7认证的暂停、撤销与注销程序
  4.7.1 认证机构有足够证据证明符合暂停、撤销、注销条件的,应核实相关事实并确认无误,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做出暂停、注销、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4.7.2暂停、注销、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做出后,应书面通知获证组织。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在撤销、注销认证证书后,原获证组织应交回认证证书,不得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7.3认证机构应将撤销、注销认证证书的名录进行通报和公告。
  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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