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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5号--关于发布<中国森林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2)符合认证证书暂停条件的,认证机构应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3)符合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条件的,认证机构应注销、撤销认证证书。
  3.7.3 若获证组织发生了可能影响认证基础的变化或重要事件时,应对获证组织实施特殊监督审核。如:
  (1)改变经营管理模式或林地利用模式;
  (2)发生特大森林灾害(如火灾、大面积病虫害、水灾、风灾、雨雪冰冻灾害等);
  (3)非法采伐或违规的大面积皆伐;
  (4)经营措施不利导致严重水土流失或其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灾害等;
  (5)因变更企业所有者、组织机构、生产条件等,可能影响经营体系有效性的;
  (6)出现重大投诉事件并经查证为获证组织责任的;
  (7)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得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的。
  3.8 再认证
  3.8.1 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获证组织按3.1提出再认证申请。
  3.8.2 再认证时可不进行预评估和同行专家评议,其他过程同初次认证。再认证通过后,认证机构签发新的认证证书。
  3.8.3因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进行再认证时,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认证机构确认,证书有效期最多可延长6个月。
  4 认证的保持、暂停、撤销、注销、恢复与变更
  4.1认证的保持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保持认证资格:
  (1)获证组织法律地位保持有效,其资质持续符合国家、行业的最新要求;
  (2)获证后的监督结果表明经营管理体系与经营活动持续符合森林认证标准要求,未发生重大事故;
  (3)获证组织能及时有效地处理顾客或相关方的投诉;
  (4)获证组织持续遵守认证证书使用、标志使用、信息通报等有关规定;
  (5)获证组织履行与认证机构签署的认证合同,按认证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4.2 认证的暂停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认证证书:
  (1)未经批准变更认证标准和认证范围,从而更改了其管理体系的;
  (2)出现严重问题或有重大投诉,经查实尚未构成撤销认证资格的;
  (3)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4)逾期3个月未按规定交纳认证费用的;
  (5)不能按期接受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结果有1项严重不符合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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