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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AIG EUROPE S.A.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AIG EUROPE S.A.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9〕69号)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2009年与关联企业AIG EUROPE S.A.从事再保险交易的请示》(美亚保险〔2008〕162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在2009年度与AIG EUROPE S.A.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但根据《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12号)的规定,AIG EUROPE S.A.不得作为合约再保险业务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最大份额接受人。

  请你公司在与AIG EUROPE S.A.签订2009年度生效的合约再保险合同后15个工作日之内,将再保险合同文本(Slip)上报我会;同时,在每季度末15个工作日之内,将上季度与AIG EUROPE S.A.签订的2009年度生效的临分再保险合同文本(Slip)上报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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