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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08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

  (三)燃放性能存在火险、低炸、炸筒等问题。国家标准规定,烟花产品燃放时不应出现火险、低炸、炸筒等问题。火险是指升空烟花产品燃放时,升空爆发的色火或带火残体下落到距离地面3米以下尚未熄灭的现象;低炸是指升空烟花产品燃放时,升空产品距离地面在3米以下发生爆炸的现象;炸筒是指烟花燃放时简体产生不应有的炸裂现象。这些问题容易造成炸伤人或引燃物品的危险。本次抽查中有18种组合烟花类产品经检验存在火险、低炸、炸筒等问题。
  (四)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国家标准规定,烟花爆竹产品的标识必须清楚准确标注产品类别等属性和燃放说明等内容。如果标识不清,容易造成消费者误操作,引起安全事故。本次抽查中有98种产品的标志不符合标准要求,存在无燃放说明、无厂名厂址、无产品燃放级别及类别、警示语不清楚等问题。
  (五)包装不符合标准要求。国家标准规定,烟花爆竹产品的包装必须能起到防震、防压、防潮、防泄露的保护作用。如果包装不符合要求,容易产生摩擦、撞击、静电而引起燃烧爆炸。抽查中有26种产品无包装或使用的包装材料不符合标准规定。
  三、处理意见
  针对本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按如下要求切实做好监督抽查的后续处理工作。
  (一)对禁用药物、点火引火线引燃时间、燃放性能、安全标识和包装等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要予以封存,已经流入市场的要责令企业收回。对其中违规使用氯酸盐,点火引火线引燃时间过短,燃放性能存在火险、低炸、炸筒等缺陷的不合格产品,监督企业销毁。
  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坚决予以曝光;曝光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针对本次抽查反映出的质量问题,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覆盖面,增加对质量不稳定企业的抽样批次,重点检验禁用药物、含药量、引火线、燃放性能、安全警示标识、包装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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