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及权利义务提示:
1. 本证明使用一次有效。同一合同项下货物分口岸进口或分批到货的,应向审批海关申明,并按到货口岸、到货日期分别申请此证明。
2. 货物进口时应向海关交验本证明,复印件无效。
3. 本证明有效期应按照具体政策规定填写,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内向原审批海关提出延期申请。
4. 规定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按照特定用途、特定企业、特定地区使用;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否则,海关将依法处理。
5. 如不服本证明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可以在本证明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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