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编号:

减免税申请人:

征免性质/代码:

审批依据: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        至        年    月    日止

到货口岸:

合同号:

项目性质:

序号

货  名

规 格

税 号

数 量

单位

金 额

币制

主管海关审批征免意见

关 税

增值税

其 它

1

 

 

 

 

 

 

 

 

 

 

2

 

 

 

 

 

 

 

 

 

 

3

 

 

 

 

 

 

 

 

 

 

4

 

 

 

 

 

 

 

 

 

 

5

 

 

 

 

 

 

 

 

 

 

备注

 

审批海关签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核放海关批注: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及权利义务提示:

1. 本证明使用一次有效。同一合同项下货物分口岸进口或分批到货的,应向审批海关申明,并按到货口岸、到货日期分别申请此证明。

2. 货物进口时应向海关交验本证明,复印件无效。

3. 本证明有效期应按照具体政策规定填写,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内向原审批海关提出延期申请。

4. 规定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按照特定用途、特定企业、特定地区使用;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否则,海关将依法处理。

5. 如不服本证明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可以在本证明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6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主送海关

 

进口口岸

 

申请税款担保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申请税款担保货物清单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金额

币制

合同号

 

 

 

 

 

 

 

 

 

 

 

 

 

 

 

 

 

 

 

 

 

 

 

 

 

 

 

 

 

 

 

 

 

 

 

 

 

 

 

 

 

 

 

 

 

 

 

 

 

 

 

 

 

 

 

 

 

 

 

 

 

 

 

 

 

 

 

 

 

 

 

 

申请税款担保原因

 

备注

 

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