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更换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印章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标委办综合[2008]306号)
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规范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和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统称标委会)印章的使用,经研究,决定对标委会印章印模进行调整,即在原标委会印章印模中加上“业务专用”四个字,以进一步明确标委会印章性质和用途。现将更换标委会印章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换标委会印章相关要求
(一)已刻制印章的标委会须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持已有标委会印章到指定的印章刻制点重新刻制印章,并将标委会旧印章交回印章指定刻制点,同时将更换后的标委会印章印模在指定刻制地点备案。
(二)标委会旧印章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三)标委会秘书处印章不作调整,已刻制的标委会秘书处印章可继续使用,无需更换。
(四)分技术委员会印章的更换由技术委员会负责通知。
二、新成立标委会刻章程序
(一)已成立但尚未刻制印章的标委会应于批复成立后两周内到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管理部领取标委会印模,并由国家标准委对口管理的专业部协助到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凭介绍信到标委会印章刻制指定地点刻制标委会印章和秘书处印章。
(二)标准制定工作组只刻制标委会印章。
三、标委会印章使用及相关要求
(一)标委会印章和标委会秘书处印章均属于业务专用章,须在国家标准委指定的地点刻制,并在明确界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
(二)标委会印章主要用于标委会向上级管理单位和国家标准委报送标准计划、标准报批稿、工作报表、工作总结、标准化评奖、标准化科研项目建议等材料,或请示汇报工作、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发会议通知、联络工作等对外业务工作。使用标委会印章需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会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
(三)标委会秘书处印章主要用于秘书处向标委会委员或相关单位发会议通知、征求意见、安排工作、传达或转发上级管理单位和国家标准委文件等在标委会范围内开展的业务工作。使用秘书处印章需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的副秘书长签字。
(四)标委会应建立健全印章使用和管理制度,加强标委会和秘书处印章管理。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标委会,国家标准委将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