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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十四)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把统筹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重庆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突破口。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引导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打造功能完善、平等竞争、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稳定和增加就业机会。建设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专业化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和职业技能鉴定示范基地。继续实施“阳光工程”,加大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力度,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劳务品牌建设,促进劳务经济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积极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完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和面向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对返乡创业农民工给予政策支持。规范发展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跨省(区、市)劳务合作机制和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十五)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探索建立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城乡社会管理一体化。增加政府公共服务支出,转变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全面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公益性社会事业。健全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促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公益性和营利性分开。积极培育各类服务性民间组织,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支持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示范区。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入开展平安重庆创建活动。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扎实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完善综合服务功能,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社区民主管理和村民自治制度,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服务完善、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任务

  (三十六)切实加强指导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抓紧研究制定并认真落实支持重庆市改革发展的细化方案和具体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指导重庆编制实施重点领域的改革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方案,保障专项规划与全国规划相衔接,做好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把重庆市纳入本部门已启动或拟开展的改革试点范围,推进实施部市共建协议。着眼于增强西部地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重庆市统筹城乡发展,把中央财政对重庆市建市补助列入中央对重庆的体制补助基数,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中央专项资金对重庆的投入力度,提高重庆市的财力水平。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帮助重庆市解决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要加大对重庆市的对口帮扶力度。

  (三十七)健全改革试验推进机制。重庆市要加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允许先行先试,推动改革试验尽快取得进展。要抓紧制定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建立健全改革创新的程序性规范及推进机制。对具有突破性的改革试验实行项目化管理,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和纠错机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及时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引导改革试验积极稳妥推进。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协调和指导重庆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协商解决重大政策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三十八)全面落实各项任务。重庆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承担起国家赋予的历史使命,认真完成各项重大战略任务。要按照改革发展目标任务,制定阶段性行动计划,尽快细化完善相关政策。要把各项任务分解到有关地方和部门,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切实把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定期总结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确保改革发展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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