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参与救捞系统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内审部门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适当安排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构和各单位审计部门已纳入审计计划并进行审计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部救捞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救捞系统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审批表
编 号:
委托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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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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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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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资 金 组 成 情 况
| 概算总投资(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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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总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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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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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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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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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市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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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位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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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融机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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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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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 1、已批准立项但尚未开工建设( ) 2、已开工建设( ) 3、已交工验收 ( ) 4、已竣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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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审计业务内容
| 1、全过程跟踪审计( ) 2、竣工决算审计( ) 3、建设期间审计 ( ) 4、工程结算审计( ) 5、工程造价审核 ( ) 6、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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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委托方式
| 1、邀请委托--指定委托( ) 2、邀请委托--选聘委托 ( ) 3、招投标委托--公开招标( ) 4、招投标委托--邀请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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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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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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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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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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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 签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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