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全部自筹资金投资和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实施委托审计的程序为: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委托审计管理部门确定社会审计组织后,填写《救捞系统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审批表》,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将审计(审核)报告报部救捞局审计处备案,并负责对审计(审核)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进行落实整改。
(二)对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实施委托审计的程序为: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向部救捞局提交书面申请和《救捞系统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审批表》,部救捞局审计处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社会审计组织,报主管局领导、局长审批后向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下达委托审计通知书,协调跟踪审计全过程。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对审计(审核)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进行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部救捞局。
(三)对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根据国家收费标准估算审计基本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施委托审计的程序为: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向部救捞局提交书面申请、《救捞系统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审批表》及项目从设立至竣工决算期间相关文件。部救捞局审计处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竞争性谈判的申请,经主管局领导、局长审批后组织在《备选库》中登记备案的社会审计组织范围内实施竞争性谈判。确定受托人后,向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下达委托审计通知书,协调跟踪审计全过程。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按部局下达的审计决定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报部救捞局。
对于部救捞局组织实施的委托审计项目,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积极配合部救捞局做好委托审计工作,部救捞局审计处应将审计(审核)报告报上级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委托审计费用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委托审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由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与社会审计组织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直接支付审计费用;由部救捞局与社会审计组织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社会审计组织以书面形式向部救捞局提出支付审计费的申请,部救捞局审计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局长审批后,部救捞局向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开具付款通知书,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在收到付款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审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