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受托人资质、审核审计费用、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等。
第六条 部救捞局审计处将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各救助局、打捞局、飞行队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
第七条 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委托审计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部救捞局根据《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4号)要求,建立《救捞系统建设项目社会审计组织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对委托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实行统一管理。
部救捞局对《备选库》中登记备案的社会审计组织的资质进行跟踪,对资质不符的社会审计组织取消其《备选库》资格,每5年对《备选库》更新一次。
第九条 救捞系统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参与建设项目审计,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救捞系统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对全部自筹资金投资和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在《备选库》登记备案的社会审计组织中综合考虑报价和审计质量后确定受托人。;
对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单位提出委托审计申请,部救捞局在《备选库》登记备案的社会审计组织中综合考虑报价和审计质量后确定受托人。
对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根据国家收费标准估算审计基本费用在20万元以上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实行招投标委托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单位提出委托审计申请,部救捞局在《备选库》登记备案的社会审计组织中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托人。
第十条 为明确职责,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拟实施委托审计的建设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