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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2009]第26号)


  为规范车辆产品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OO九年二月二日

  附件: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车辆产品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登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 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检测工作,行为规范,诚实信用;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检测机构承担的《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测资格及能力

  第六条 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及具体承担的检测项目,需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
  第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并保持与指定车辆检测项目相适应的能力,并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
  第八条 当《公告》管理增加新的检测项目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后,检测机构方可承担该项目的检测工作。

第三章 检测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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