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在改革创新和开创本单位、本部门工作新局面中发挥重要作用,做出突出成绩的;
3. 在救捞系统科研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和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成绩突出的;
4. 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5. 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集体或单位,经评选予以表彰奖励:
1. 为保障海上安全做出突出贡献,圆满完成人命、环境和财产救助和抢险打捞任务,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
2. 在抢险救灾和支援国防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3. 在打捞生产经营活动中锐意进取、改革创新、科学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4. 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5.有其它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的处级单位,授予“救捞系统先进单位”称号;
符合第八条的科级单位,授予“救捞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符合第八条的科级以下单位,授予“救捞系统先进班组”称号。
局级单位不在本办法的表彰奖励范围之列。
第十条 对事迹极为突出的救捞系统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由部救捞局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请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给予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表彰奖励的,下级单位不再重复表彰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部救捞局成立表彰奖励评审小组。人事教育处为表彰评审小组组长单位,救助指挥处、飞行调度中心、经济发展管理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和党委办公室为成员单位。
部救捞局依据表彰奖励评审小组的初评意见,决定表彰奖励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第十三条 各项表彰奖励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群众推荐,各单位负责申报。工作程序如下:
(一)对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个人和集体,应由各基层单位推荐或提名,经所在单位评议和领导班子研究后,确定申报表彰奖励的等级,填写表彰奖励审批表,撰写事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