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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渤海湾动态值班待命及救助联动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救助航空器的行动,按照《交通部救助直升机飞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联动船舶救助结束时,船长要尽快写出救助报告,连同救助期间的《航海日志》复印件、救助委托书、救助合同(如现场船上签订)、交船确认书、音像资料等相关材料发送到北海救助局救助指挥部门。

第五章 训练与演习

  第二十四条 联动船舶应参照《专业救助船舶、应急反应救助队训练与考核大纲》的项目要求,完成相关规定内容的救助训练,针对不同险情,按照救捞系统《救助专业预案》的要求,进行训练,提高救助技能。
  第二十五条 各救助局、打捞局(含下属经营公司)应每年组织联动船舶进行一次救助指挥机制的综合演习或推演。
  第二十六条 各救助局、打捞局(含下属经营公司)应对联动船舶的救助训练给与支持,为船舶进行救助训练提供相关条件,使训练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有机的结合起来,部局将每年对联动船舶进行一次救助训练相关的抽查。

第六章 总结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北海救助局救助指挥部门负责渤海湾联动船舶、救助情况的统计、总结,建立专门档案,救助结束后及时上报部局救助指挥处。
  第二十八条 对救助中表现突出,获得较好的社会效应和(或)经济效益的联动船舶,由北海救助局向部局呈报事迹材料,船舶所属局(公司)或北海救助局根据部局的安排给与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不服从救助指挥部门指挥调遣的联动船舶或责任人,部局将责成其所在局(公司)给与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定义
  渤海湾海域,是指渤海、渤海海峡及其相邻的黄海北部海域,包括与以上海域相连的可航内水。
  联动船舶,是指部救捞局下属的救助局、打捞局(含下属经营公司)在渤海湾海域执行训练任务或进行经营活动的船舶。
  救助航空器,是指部救捞局下属的各救助飞行队在渤海湾海域执行值班待命、训练任务的救助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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