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渤海湾动态值班待命及救助联动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联动船舶应保持船长手机、卫通电话、ImarsatC站、卫通传真24小时开通。
  第十六条 联动船舶非救助期间,各联动船舶的救助打捞业务部门每天应将在渤海湾联动区域内的船舶动态报给北海救助局救助值班室。也可以在与北海救助局电台取得联系后,利用AIS系统报船舶动态。
  联动船舶在执行救助任务期间,单边带和甚高频应保持在北海救助局规定的电台通话频率上连续值守,确保通信畅通。
  第十七条 联动船舶在其任务、动态等发生重要改变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北海救助局救助指挥部门。
  救助飞行队应将相关的救助飞行器的情况及时通报北海救助局救助指挥部门。

第四章 准备与救助

  第十八条 联动船舶应加强应急救捞装备的配备和维护,保证救生、消防、排水、堵漏、防污、拖带等专业设备和器材始终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第十九条 在训练或营运作业中,联动船舶补给和积载时应适当考虑货物和备品对紧急救助出动和可能采取的救助方式带来的影响。由于特定原因,联动船舶将在一段时间内救助活动的能力受到限制或不能够从事某种方式的救助时,应及时向北海救助局救助指挥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联动船舶的船长和船员应保持对海上突发险情做出快速应急反应的戒备,台风、冬季寒潮大风、大雾等不良天气将影响所在海域时,应提高警惕、加强值班;并检查应急救捞装备状况,确保随时可用。
  第二十一条 联动船舶接到救助指令后,应根据本局或公司的指令、现场救助指挥部门的安排,按险情需要进行相应的人员和应急救捞设备的准备,妥善处置船上的货物和移动装置,以最快的速度出动救助,用最短的时间到达现场,展开救助行动。
  第二十二条 联动船舶在救助中应保持与北海救助指挥部门和电台良好的通信沟通,及时报告和反馈现场情况,听取救助指挥的指令和指导意见,根据本船的性能和条件,参照救捞系统《救助专业预案》,制定和采取科学有效的救助方案,兼顾救助的快速性和安全性,发挥良好的专业技术技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确保自身船员、船舶的安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