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北海救助局需要调用联动船舶出动救助时,应向部局救助指挥处请示,由部局救助指挥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认可。紧急情况下,北海救助局可以先通知准备调用的联动船舶,并按照《交通部救助直升机飞行管理规定》的规定协调救助飞行器,做救助出动准备,同时向部局救助指挥处请示。
第八条 部局救助指挥处根据险情发展需要,按照“就近、快速、高效”的原则指派联动船舶和(或)救助飞行器参加救助。指派时,应从专业角度充分考虑救助现场海况及联动船舶、救助飞行器的性能、载货情况、人员和给养情况等,并将指派决定通报给参与联动救助的各救助局、打捞局(含下属经营公司)、救助飞行队。
第九条 救助局、打捞局(含下属经营公司)接到部局调用其联动船舶参加救助的通知后,应全力配合,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尽快协调中止联动船舶的训练或营运活动,使其在最短的时间内投入救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联动船舶参加救助。
救助飞行器的出动,由救助飞行队参照《交通部救助直升机飞行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救助局、打捞局(含下属经营公司)派船到渤海湾海域进行救助训练和营运活动时,应上报部局救助指挥处备案,并将船舶及其任务的概况书面通报北海救助局救助处。船舶结束渤海湾海域作业后,各救助局、打捞局(含下属经营公司)应向部局救助指挥部门报告,确认该船退出救助联动机制,并告知北海救助局。
第十一条 各救助局、打捞局(含下属经营公司)签订船舶在渤海湾海域作业的服务协议(或合同)时,应尽可能附加相应条款,一旦联动船舶海域附近有涉及以人命救助为主的险情发生,在接到部局或北海救助局的指令或信息后,应积极主动与租船人协调,按照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尽快安排相关船舶参与救助。
第十二条 救助联动船舶所属的各救助局、打捞局(含下属经营公司)救助打捞业务部门,应根据要求向北海救助局提交船舶性能和应急救捞装备等相关的资料,与北海救助局电台、救助部门保持有效的通信联系,接到救助指令后立即协助调遣出动,实施救助行动。
第十三条 当海上险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或到达现场的值班待命专业救助船完全可以替代联动船舶实施有效救助时,北海救助局应及时安排多余的联动船舶返回,并报部局救助指挥处和相关的局(含下属经营公司)。
第三章 通信与保障
第十四条 系统内各船舶初始纳入救助联动机制时应将本船可用的通信方式和联系方法包括单边带、甚高频、卫通电话、卫通传真、船长手机等报北海救助局救助处。北海救助局救助部门应同时将救助指挥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台通话和值守要求等告知初始纳入救助联动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