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国防军工专有技术的进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1年第18号令)同时废止。
附件:进口技术规章所附表格
附表1:(样)
中国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书
No.__________
技术进口经营者(盖章)
| | 技术进口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
| |
申 请 日 期
| |
联系人
| | 电话
| | 传真
| |
通讯地址
| | Email
| |
是否代理进口
| | 若为代理进口,委托方是
| |
出口方国别(地区)
| | 出口商
| (中)
|
(英)
|
申请进口技术类别
| 技术领域
| | 编号
| |
技术名称
| |
进口技术说明(可另附页)
| |
备 注
| |
技术审查意见
签字:
日期:
盖章:
| 贸易审查意见
签字:
日期: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