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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2009修订)


  第二十条 国防军工专有技术的进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1年第18号令)同时废止。

  附件:进口技术规章所附表格

  附表1:(样)
  中国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书
  No.__________

技术进口经营者(盖章)

 

技术进口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

 

申 请 日 期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Email

 

是否代理进口

 

若为代理进口,委托方是

 

出口方国别(地区)

  

出口商

(中)

(英)

申请进口技术类别

技术领域

 

编号

 

技术名称

 
  

进口技术说明(可另附页)

  
        

备  注

  
 

技术审查意见

  

签字:

日期:

盖章:

 
 

贸易审查意见

  

签字:

日期: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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