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国家中心应当及时出具能力验证结果报告,送达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检验机构。能力验证结果报告主要反馈检验机构参加验证项目的能力表现,对于结果评价为C、BMP的还包括相应的改进建议。
第十条 能力验证活动以3年计划为一周期。每周期结束后,以检验机构最后3轮的轮次能力表现确定计分,按照累积计分对检验机构能力进行总体水平评价。评价标准分为A、B、C和BMP4级。
第十一条 每一轮次能力验证活动结束或者每一周期能力验证计划完成后,国家中心应当及时将能力验证结果、工作完成情况等相关事项报告农业部。
农业部向省级发证机关通报检验机构的能力验证结果。
第十二条 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应当作为检验机构随后接受扩项考评、复查考评的重要评审内容。能力验证结果总体水平评价为A和B的,可以简化或者免除相应的能力验证考评项目。
第十三条 能力验证总体水平评价的结果由农业部定期向社会公告。
能力验证结果总体水平评价为A和B的检验机构,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优先选择或者推荐承担种子检验任务的单位。
第十四条 能力验证结果轮次能力表现评价为C的,发证机关应当督促检验机构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暂停其承担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纠正措施及其实施有效性记录应当报送发证机关备案,并作为检验机构随后接受复查考评的重要评审内容。
第十五条 能力验证结果轮次能力表现评价为BMP的或者连续两次评价为C的,发证机关应当责令检验机构限期整改,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实施整改措施的记录以及有效性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报经发证机关确认后,方可恢复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对于逾期未提交有效性证明材料的,由发证机关取消其资格。
能力验证结果总体水平评价为BMP的,由发证机关取消检验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能力验证结果为BMP:
(一)应当参加而不参加或者逾期未提交能力验证结果的;
(二)采取分包、合作等方式而不是独立完成验证样品检验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