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
(农农发[2008]16号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能力验证活动,保证检验机构出具准确可靠结果,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的能力验证活动。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能力验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承担能力验证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国家中心应当根据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需要,每隔3年编制能力验证计划,经评审通过并报农业部批准后公布实施。
  能力验证计划内容应当包括目标、验证项目、作物种类、时间安排、拟参加的检验机构等事项,并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能力验证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国家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过程管理,保证能力验证活动组织严密、程序严谨、运作有序、评价合理。
  第六条 能力验证样品由国家中心或者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能力验证样品制备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制备。指定承担样品制备的检验机构应当具有样品选择、样品制备、异质性测定以及样品包装标志等方面的能力。
  制备的验证样品由国家中心统一分发给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检验机构。分发的验证样品应当附有样品接收确认单、检验指导书、结果报告单式样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检验机构收到验证样品后,对样品状态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向国家中心回复样品接收确认单。包装损坏或者样品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申请更换。
  检验机构应当在其所在固定场所独立完成验证样品的检验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报送结果。
  第八条 国家中心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能力验证技术规范》对检验机构报送的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轮次能力表现评价。评价标准分为结果满意(用A表示)、结果基本满意(用B表示)、结果不满意(用C表示)和结果不合格(用BMP表示)4级。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