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国家中心建立考评员信息数据库,记录考评员姓名、所在单位、联系方式、文化程度、专业、证书编号、培训记录、评审经历等内容。
考评员信息数据库应当实行共享服务、动态更新,保证记录内容完整、准确和有效。考评员个人信息变动的,应当及时报国家中心。
第九条 考评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遵守评审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按时完成评审任务,并对评审工作质量负责。
考评员应当努力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评审技术能力,不得从事任何有碍评审公正公平的活动。
考评员与被考核检验机构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申请回避。考核机关发现考评员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重新指定。
第十条 国家中心定期组织开展知识更新培训或者评审技能研讨交流、模拟评审、现场观摩等活动,不断提高考评员专业知识水平和评审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 国家中心应当对考评员的评审工作能力进行定期考察。对考察不合格的考评员,应当报农业部取消其资格。
第十二条 考核机关应当加强对考评员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见证、评审报告审查、检验机构反馈意见搜集、询问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考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2年内不得从事评审工作:
(一)擅自改变规定的评审范围、程序和时限的;
(二)应当申请回避而未申请的;
(三)在评审工作期间擅离职守影响评审计划完成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审报告的;
(五)有其他影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行为的。
第十四条 考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收回证书:
(一)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导致评审报告严重失实的;
(二)擅自公开评审情况、泄露检验机构技术秘密的;
(三)利用评审或者考评员资格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的;
(四)有其他严重损坏考核机关形象或者评审工作声誉行为的。
第十五条 承担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的考评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