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评员考核管理办法
(农农发[2008]16号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考评员管理,保证考核工作质量,根据《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评员资格评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考评员,是指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指派承担检验机构考核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考评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农业部考核合格:
(一)具有与农业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从事种子检验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检验机构考核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知识;
(四)掌握评审工作方法,具有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四条 根据检验机构考核工作的需要,农业部分期分批开展考评员考核工作。
第五条 农业部委托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负责考评员评定工作。
申请考评员资格,应当向国家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种子检验工作年限证明;
(四)本人工作情况报告;
(五)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证件照2张。
第六条 国家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参加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家中心报农业部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农业部颁发考评员证。
第七条 考试采取笔试方式,由国家中心组织命题。考试时限120分钟。试卷卷面总分为100分,80分为合格。
考试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定、检验机构质量管理基础知识、考核准则、能力考评工作规范、能力验证、监督管理以及考评员考核管理、评审方法和技巧等。题型包括判断题、选择题、简答题、场景分析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