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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考评工作规范

  能力验证考评结果以结果符合的试验样品数目与参试样品数目之比的百分率作为评定指标。通过检验机构报送的检测值与确定的已知值进行比较,在规定容许误差范围之内的试验样品判为符合,超过规定容许误差的判为不符合。样品符合率达到80%以上的,为能力验证考评合格。
  检验机构未在截止时间内报送检验结果或者经查实有舞弊作假行为的,其考评结果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国家中心对检验机构报送的检验结果与样品已知值进行显著性差异(是否超过规定容许误差范围)统计分析,作出能力验证考评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并向考核机关提交能力验证结果报告。
  评为“合格”的,考核机关将能力验证结果报告转交给考评小组;评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终止考评工作并通知检验机构。
  第十七条 评为“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取得有效效果后方可重新提出考核申请。

第四章 文件审查

  第十八条 文件审查是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对检验机构提交的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是审查基本条件和管理体系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和适宜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构是否具有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证明文件、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种子检验员数量和资格、固定场所环境条件和面积是否符合《准则》规定的要求;
  (三)检验仪器设备配置、性能是否符合检验项目范围、《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的要求;
  (四)质量手册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涵盖了《准则》的要求,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是否适宜,组织结构和岗位职责安排是否明确,检验技术运作和管理体系运作过程是否确定;
  (五)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是否明确了质量活动和作业活动相应的工作流程、控制内容、方法措施,内容描述是否充分,各程序之间是否有清晰明确的接口,引用标准是否有效;
  (六)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计划安排以及开展情况的记录是否符合要求;检验报告所包含的信息是否充分、准确,与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是否相符。
  第十九条 考评小组对文件审查所发现的重要疑点问题或者不符合项需要澄清的,应当及时向考核机关反馈。必要时,考核机关可以通知检验机构作进一步说明或者提供相关的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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