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考评小组应当通过申请材料了解检验机构的工作范围、检验资源、管理体系运作等内容,并与考核机关沟通了解检验机构能力验证、申诉投诉等有关情况,合理策划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编写现场评审计划。
现场评审计划包括目的和范围、评审依据、考评小组成员分工、评审程序和方法、评审活动日程表、评审工作有关纪律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能力验证和文件审查工作可以同时进行。能力验证和文件审查考评结果通过后,方可安排现场评审。
第十条 考核机关与检验机构商定现场评审时间,批准现场评审计划,并向检验机构和考评小组下达现场评审通知。
第三章 能力验证
第十一条 能力验证是利用预先制作的比对试验样品对检验机构从事特定种子检验工作的能力进行技术评价,重点是评估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国家中心根据下列要求制定比对试验方案,作为能力考评的通用模式:
(一)试验内容涵盖不同的作物种类、验证项目和检验方法;(二)试验样品数目不少于5个;
(三)试验样品稳定可靠、均匀一致、适当包装、密码编号;
(四)试验结果的样品质量值事先已赋值或者通过指定比对方式进行确定。
前款第(四)项所称的指定比对,是指由国家中心指定的3至5个检验机构作为参比对象对试验样品质量值进行检验确定。参比检验机构须已通过资格考核,并具有与所从事比对试验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第十三条 国家中心结合检验机构申请的检验项目范围,在通用模式上进行适宜的调整,确定作物种类、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样品数目等具体内容,制备一组试验样品分发给检验机构。分发的试验样品应附有检验指导书、结果报告单式样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其所在固定场所按照检验指导书独立完成试验样品的检验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国家中心报送检验结果。
第十五条 能力验证考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