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2007年扶贫工作总结和2008年扶贫项目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农办垦[2008]35号)
黑龙江、广东、海南、云南、新疆(兵团、农业厅、畜牧厅)、内蒙(地方农垦、海拉尔、大兴安岭)、河北、河南、辽宁、吉林、山西、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陕西、宁夏、甘肃、青海、重庆垦区扶贫主管部门:
根据《
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347号)规定,请各垦区抓紧做好2007年扶贫工作总结和2008年扶贫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7年扶贫工作总结
2007年垦区扶贫项目完成情况。包括扶贫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度(含配套资金);扶贫项目产生的效益情况。详细说明各类项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农场赢利水平和人均收入情况;主要措施(包括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 2008年主要工作思路,并请于5月底前报送至我部农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