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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第四批申请特案免税登记船舶材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第四批申请特案免税登记船舶材料的通知
(厅水运便[2009]2号)


各有关航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7月1日起,我国实施“特案免税登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资外旗国际航线船舶进口,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鼓励回国登记,悬挂五星红旗航行。已有三批共44艘、近200万载重吨船舶已获准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为做好第四批即最后一批特案免税登记船舶的申报工作,请各有关航运企业按照《关于实施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公告》(交通部2007年第18号公告)要求,将申请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船舶清单(见附表)及有关资料,于2月20日前通过挂号信件或邮政快递(EMS)报送我部(水运司)。
  联系人:叶宇海,电话:010-65292656,传真:010-65292648
  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
  电子邮箱:shipping@mo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09年2月3日

  附表:
  申请特案免税政策船舶清单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序号

中文船名

英文船名

建造完工日期

船龄

船型

载重吨

船籍

名义所有人

实际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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