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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做好股份报价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四、督促预计2008年度出现亏损的股份报价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五、股份报价公司应在年度报告的“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一节中披露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在年度报告的“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一节中披露报告期末前十名股东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

  六、股份报价公司在年度报告“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部分应按以下要求重点披露有关内容:(一)报告期内实施定向增资的股份报价公司,应披露资金募集及使用情况。

  (二)股份报价公司应充分、客观披露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带来的影响,分析国内外市场形势变化、成本要素价格变化、汇率利率变动、信贷政策调整等对公司2008年度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报告期内挂牌报价转让的公司,在申请挂牌时作出相关承诺的,应披露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四)报告期内股份报价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的,应披露资格的重新申请情况,客观分析如果不能获得该资格将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

  (五)股份报价公司董事会应就公司未来发展做简要介绍。

  (六)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股份报价公司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七)股份报价公司如自2008年开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应详细分析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同时,还应编制并披露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该调节表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发表审阅意见,审阅意见应在差异调节表前披露。

  七、主办报价券商应对股份报价公司的年度报告切实履行审查职责,进一步提高其年度报告的披露质量。

  股份报价公司年度报告正式披露之前,主办报价券商应重点审查其内容的完整性、格式的规范性、数据的准确性;对于披露之后年度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错误、遗漏或误导,应督促股份报价公司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同时向我会书面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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