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支持工程区特色产业发展。云南省财政拨付补助资金3650万元,支持种植项目发展,增强工程区发展后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拨付14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天保工程区开展后续产业项目建设。
三是注重了对工程区森林资源保护方面投入。云南省财政继续安排资金用于天保工程区农村能源建设,继2001-2006年每年省财政拨付1500万元开展农村能源建设之后,2007年省财政厅再次安排1500万元资金,用于天保工程区20个县的农村沼气和农村节柴改灶项目建设,有效减少了烧柴对森林资源的消耗。湖北省财政拨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327.1万元,将区位重要的10个天保工程建设单位66.45万亩森林纳入地方公益林补偿范围。
四是更加关注工程区职工的民生问题。黑龙江省政府出台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要求在2007年底之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财政厅按照所欠工资额的7.24%进行配套,截至2008年4月29日,已经全面完成与省政府签订解欠目标责任状中的指标,偿还拖欠职工工资65588万元,涉及企业45户,职工201038人。新疆兵团74团山区林场每年自筹资金8.2万元,为在册职工61人(在岗33人,离退休28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解决职工的养老后顾之忧。
(二)各地继续出台重大政策推进天保工程区森工企业改革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剥离办社会职能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19号),有效地推进内蒙古森工集团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进程,按属地管理原则,森工集团已将其所属的中小学、卫生防疫、电视3个系统的在册人员和资产,全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森工集团原有的离退休人员由自治区社保部门纳入地方社会统筹,按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对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编委以新机编〔2007〕55号、56号、57号,批准组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直接管理天山中东部11个国有林场;将天山西部、阿尔泰山林业局改为国有林管理局,文件规定3个国有林管理局为隶属于自治区林业厅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贵州省以《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毕节试验区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黔党发〔2007〕29号),对毕节市国有林场明确提出了改革意见,“按照分类经营的原则,把试验区11个国有林场划定为生态公益性林场并作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为毕节市天保工程长期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意见》(渝府发〔2007〕114号),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结合实际做好森林分类经营工作。目前,全市科学区划了国家重点公益林、地方重点公益林和商品林区,并完成森林分类经营的确权发证,为森林可持续经营确定了方向。云南省出台了《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力度和稳定推进配套改革的意见》(云办发〔2007〕20号),提出为保障集体林林农的利益,将天保工程区内的集体商品林通过均山、均股、均利等形式确权到户,同时进一步明确在天保工程实施期间仍按国家天保工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改革后出现的政策问题,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予以解决。省政府为避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可能出现的乱砍滥伐、乱占林地、林地非法流失等问题,省政府下发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7〕11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资源林政管理,积极防范和杜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内蒙古自治区五岔沟林业局继续总结2000年创办家庭生态林场及私营造林的经验,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批准,确定上述改革50年不变,并予以法律公证。陕西省人大颁布《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省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该条例对防止人为乱垦滥伐和漫山放牧对新造林地、原生植被的破坏,缓解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蔓延趋势,也对巩固全省天保工程建设成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