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2008]23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编制的《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版《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和1996年版《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区行政、文教、卫生设施和矿区辅助企业部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