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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的批复
(保监财会〔2009〕59号)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定向募集次级债的请示》(阳光保险〔2008〕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募集10年期次级定期债务,募集规模不超过5亿元。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我会有关规定,在收到本批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本次次级定期债务的募集工作,并向我会报告募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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