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动企业加快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把集体协商作为职工与企业凝聚合力、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共谋发展的制度保障,大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彩虹计划”,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进一步推动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增强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积极支持劳动关系双方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指导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让职工共享发展成果。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弹性工资、组织培训等措施,共同应对当前经济困难,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
四、加强对困难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指导和管理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对企业裁员事前指导、事中监督和事后服务工作,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督促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企业依法制定裁员方案,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加强对企业裁员规模的调控,避免将职工集中推向社会。指导企业妥善处理被裁减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避免引发劳动纠纷。对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困难企业,可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分期或以其他形式支付经济补偿。做好被裁减员工的社会保险接续和再就业服务工作,通过加强技能培训,落实再就业和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等措施,为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五、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企业工资拖欠问题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共同推进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指导、督促企业依法支付职工工资。进一步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发现欠薪苗头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对发现的拖欠工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基层工会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优势,及时掌握工资发放情况,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要求企业纠正。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要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要依法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原则,及时受理,及时调解或裁决,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优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