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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现场供气”备案告知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现场供气”的,应当在备案告知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告知书有效期内备案条件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七、“现场供气”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现场供气”的安全运行,并为“现场供气”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八、采用“现场供气”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现场供气”的日常安全检查,做好使用和检查的记录,保存记录2年。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探索“现场供气”安全监管模式和方法,加强“现场供气”使用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1、“现场供气”安全生产备案表

  2、“现场供气”备案告知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二月一日

  附件1
  “现场供气”安全生产备案表

“现场供气”的工业气体产品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主要产品及规模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电话

 

“现场供气”的工业气体产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主要产品及规模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电话

 

“现场供气”点的基本情况

“现场供气”点的模式、品种及能力

 

“现场供气”点的主要设备规格、型号等技术资料,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号

 

“现场供气”点的主要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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