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现场供气”备案告知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现场供气”的,应当在备案告知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告知书有效期内备案条件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七、“现场供气”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现场供气”的安全运行,并为“现场供气”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八、采用“现场供气”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现场供气”的日常安全检查,做好使用和检查的记录,保存记录2年。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探索“现场供气”安全监管模式和方法,加强“现场供气”使用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1、“现场供气”安全生产备案表
2、“现场供气”备案告知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二月一日
附件1
“现场供气”安全生产备案表
“现场供气”的工业气体产品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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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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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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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及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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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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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供气”的工业气体产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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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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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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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及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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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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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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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供气”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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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供气”点的模式、品种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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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供气”点的主要设备规格、型号等技术资料,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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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供气”点的主要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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