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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邮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共同制定了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
  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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